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16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號考試院傳賢樓7樓會議室
投標文字
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營業項目須有:CB01010機械設備製造業、CB01990其他機械製造業、E604010機械安裝業、EZ02010起重工程業、F113010機械批發業、F113990其他機械器具批發業、F114990其他交通運輸工具及其零件批發業、F213080機械器具零售業、F213990其他機械器具零售業、F401010國際貿易業或ZZ99999其他未分類業(該特定營業項目非屬許可業務者,廠商所營事業之登記,如載明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者,視為包括該特定營業項目),廠商得於投標前至經濟部商業司建置之「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下載列印登記資料,納入投標文件。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廠商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案件證明文件【如驗收紀錄、驗收結算證明書、契約書(若檢附契約書影本者須包含立約雙方簽約用印頁面暨封面及履約期限條文)或其他足以證明履約完成之相關文件】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信用證明文件(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該查覆單應加蓋查覆單位圖章)(查覆單經塗改或無查覆單位圖章者無效;經由政府電子採購網產製票據信用證明應載明政府電子採購網驗證碼,並經本院於該網站驗證文件之真實性後,始可作為證明之用)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本案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49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及第3條,以及最有利標作業手冊取最有利標精神擇符合需要者作業程序規定,公開徵求廠商提供企劃書,如第1次公告結果,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企劃書,改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廠商家數不受限制,就提供企劃書之廠商,續行資格審查及評審後,依序辦理議價。
二、機關就投標廠商所提送投標文件,辦理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開標時將先辦理資格、規格、價格文件及評審項目以外文件(包括但不限相關證明文件)審查,審查通過者始得列為評審對象。資格審查合格之投標廠商,依機關通知之評審時間、地點,由本案評審小組進行評審。
三、符合需要廠商為1家者,以議價方式辦理;符合需要廠商在2家以上者,依優勝序位,自最優勝者起,依序以議價方式辦理。如有2家(含)以上符合需要廠商序位合計值相同者,其議價順序為擇配分最高之評選項目之得分合計值較高者,優先議價;如配分最高之評選項目有2項以上者,以該等項目得分合計值較高者,優先議價。得分仍相同者,就該等廠商再進行綜合評選1次,以序位合計值最低者,優先議價。其再次相同者,抽籤決定之。抽籤時間與地點將另行通知,並依投標順序(按本機關收訖投標文件之外標封編列次序)由到場之廠商自行抽籤,如廠商未依通知時間到場,則由機關或評審小組指定人員代為抽籤。
四、如無廠商成為符合需要廠商者,除本招標文件規定得以協商外,本採購案廢標。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7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7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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