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機關得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保留後續擴充2個月之權利,擴充金額以85萬元為上限;並另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廠商未依契約規定執行工作,致機關蒙受之一切損失,應由廠商負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案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營業項目須有:
1.高低壓電氣設備或E601010電器承裝業(甲級、須附當年度同業公會證明)。
2.空調設備或E602011冷凍空調工程業(須附當年度同業公會證明)等相關設計安裝保養及修護業務。
3.消防器材或E603040消防安全設備安裝工程業。
二、廠商納稅證明:如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投標廠商應曾完成之製造、供應或承作經驗之證明文件(如曾完成之製造、供應或承作經驗之證明文件【如驗收結算證明書、契約書(若檢附契約書影本者須包含立約雙方簽約用印頁面暨封面及履約期限條文)或其他證明文件】)。
資格項目: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本案所需相關專業證照(明)。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一、本案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及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規定辦理。評選優勝廠商作業,準用最有利標之評選規定,採序位法之評選方式,評選出合格廠商之優勝順序,並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後,依廠商之優勝序位,排定議價順序。
二、優勝廠商為1家者,以議價方式辦理;優勝廠商在2家以上者,依優勝序位,自最優勝者起,依序以議價方式辦理。優勝廠商序位合計值相同者,其議價順序為,以標價低者優先議價;標價仍相同者,由評選項目中,所占配分比例最高項目得分數合計值較高者,優先議價;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抽籤時間與地點將另行通知,並依投標順序(按本機關收訖投標文件之外標封編列次序)由到場之廠商自行抽籤,如廠商未依通知時間到場,則由機關或採購評選委員會指定人員代為抽籤。
三、投標廠商依評選優勝序位,自最優勝者優先議價,若議價不成,由次優者依序遞補議價。
四、投標廠商最低標價仍超過本院底價而不逾預算數額,且最低標價未超過底價8%,本院確有緊急情事需決標時,本案得先保留決標。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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