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16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號傳賢樓7樓會議室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廠商資格(以下資格擇一):
1.土木包工業(E102011);並符合營造業法第11條規定。
2.丙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E101011)。
3.室內裝修業(E801060)。
(二)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1.投標廠商應符合事業主管機關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資料」或「商業登記證明資料」,或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註: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公司執照自90年11月12日起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2.登記證(書):土木包工業或建築物室內裝修業或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書)。
3.會員證:當年度公會會員證。
(三)廠商納稅證明:如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之無退票紀錄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曾有本工程相關施作經驗之證明文件等。以下驗證文件擇一(影本):
1.依法令規定核給之結算驗收證明書。
2.原始定作人、總承攬廠商或機關(構)出具之完成證明。
3.契約連同驗收紀錄。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一)本工程案每週四不得施工。
(二)如所有廠商報價均高於本院底價,則報價最低之廠商得優先減價1次,如減價後仍高於本院底價,則由所有合格廠商公開比減價(未到場者視同放棄優先減價及比減價權利),並以3次為限,3次之中有任何1家廠商所報價格進入本院所定底價,且為報價最低者,則由主持人宣布決標(註:未到場係指主持人宣布比減價格時未在現場者)。
(三)本招標案僅提供電子領標;欲領標廠商請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s://web.pcc.gov.tw)領取。
(四)本案投標人於投標前,應親赴現場勘查,詳細評估工作項目及施工相關事宜,並洽詢本院秘書處總務科,以研判對本案承攬價格之影響,並將可能負擔之一切風險之費用納入投標標價。現場勘查事宜,請洽本院承辦人員或其代理人,俾預為安排。
(五)承包商應於得標後,立即備妥材料及工程準備,以免訂約後因物價波動等因素而受損失。
(六)工程施工時所有工料、車輛及人員進出工地時,須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七)本工程完工後,應即清除雜物恢復原狀。
(八)依照國家賠償法規定,本工程施工期間如係因承包廠商設置欠缺或施工不良損害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致使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時,本院對承包商有求償權,並按賠償數額由工程費用內扣除;廠商如有異議,得依政府採購法第六章規定辦理。
(九)本工程於施工前須妥慎確實做好安全措施,並於工程施工範圍豎立危險警告標誌及安全圍籬與附近活動區域隔離,如因安全防護不週而發生意外情事時,概由承包廠商負責賠償及刑責。對於工地附近人身及地上地下公私設施及財產之保護與安全亦由承包廠商預為防範,如因疏忽以致發生任何意外損失均由承包廠商負責。
(十)凡本院所發出有關本工程之函件,無論何種方式遞送,承包商均應確實遵照辦理,如對函件內容有異議時,得依政府採購法第六章規定辦理,否則視為已同意論。
(十一)承包商應規範工程施工人員勿在施工場域及本院非吸煙區抽煙。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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