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1601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號5樓會議室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是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須提出下列資格文件供查驗: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自然人得以身分證明文件代替。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繳稅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1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納稅證明代之。
三.廠商承作能力證明: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文件,如驗收證明書、契約書影本。
四.廠商信用之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核之金融機構於截標投標日內,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五.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投標時應檢附設立或登記證明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公開取得文件及處所:
一.領標時間:自公告之日起至民國110年11月11日(星期四)下午5時止,本院上班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時30分至12時,下午1時30分至5時止)。
二.領標地點:考試院秘書處總務科(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號)。
三.廠商領取招標文件後,應先行核對文件之類別及頁數或件數是否足夠,內容若有不一致或損壞等情事,廠商若未即時反應者,應視同放棄、更換、補充之權益。
四.投標:
(一)以郵遞或專人送達地點:本院收發單位(106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號)。
(二)投標截止期限為民國110年11月11日(星期四)下午5時止,逾期視為無效標(以郵戳或本院收發章戳為憑)。
(三)凡寄達之投標文件,投標廠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正、補充、退回或聲明備存。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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