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16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號考試院傳賢樓7樓會議室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註:營利事業登記證已停止適用,不可再作為證明文件【含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查得資料】),營業項目須有下列:
1.高低壓電氣設備或E601010電器承裝業(甲級、須附當年度同業公會證明);2.衛生給水設備或E501011自來水管承裝商(須附當年度同業公會證明);3.消防器材或E603040消防安全設備安裝工程業;4.空調設備或E602011冷凍空調工程業(須附當年度同業公會證明)等相關設計安裝保養及修護業務。
(二)投標廠商應曾完成之製造、供應或承做經驗之證明文件(如曾完成之製造、供應或承做經驗之證明文件【如驗收結算證明書、契約書(若檢附契約書影本者須包含立約雙方簽約用印頁面暨封面及履約期限條文)或其他證明文件】。
(三)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四)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3.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4.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廠商辦理簡報時:
(一)本案資格審查合格之投標廠商,依本院通知之評選時間、地點,由本案評選委員會進行評選。
(二)參加評選廠商簡報之先後次序按本機關收訖投標文件之外標封編列次序為準。
(三)參加評選之廠商未達3家,每家廠商簡報時間為15分鐘;參加評選之廠商超過3家時,每家廠商簡報時間為10分鐘,廠商詢答時間以10分鐘為原則(委員提問時間不計入),並採統問統答方式進行。單一廠商簡報時,其他廠商應退出簡報會場。輪由特定廠商簡報,而該廠商未能及時辦理簡報者,得予允許順延簡報之次序,但順延至最後順序之應簡報時間,廠商仍未能辦理簡報者,視同該廠商放棄評審項次四「簡報與答詢」權利,評選委員得逕行依其建議書內容予以評審。簡報時間終止前2分鐘按1短鈴,終止後按1長鈴。各評選委員當場就各廠商之簡報及答詢進行評分。簡報時間未用完之剩餘時間不得併入答詢時間。
(四)經順延簡報之廠商,採購評選委員會得給予較低之名次或分數。
(五)評選委員於評選中得就參選廠商所提與評選項目有關之書面資料及簡報有關內容提出詢問,參選廠商列席人員僅得就該詢問事項發言;廠商應就評選委員所提出疑問當場提出補充說明後退場。
(六)本院於簡報會場備有110V電源;投影布幕;單槍投影機,供簡報使用。請廠商自備電腦於評選會議開始前1小時至本院測試,以利會議順利進行。
(七)每一投標廠商簡報出席人數最多以4人為限。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