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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預算金額為新臺幣2,307,000元整,得以原契約條件及決標單價續約1年核算付款,可續約2次,增購金額上限為新臺幣4,614,000元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7段576號
廠商資格摘要
(一) 與基本資格有關:
1、 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
2、 具有遊覽車、客運等營業項目之合法設立登記證明(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3、 遊覽車客運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證。
4、 近期或前期營業稅納稅證明。
(二) 與履約能力有關:信用證明文件: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並符合下列規定:
1、 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半年以內。
2、 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第1類或第2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
3、 查覆單上應載明之內容如下:資料來源為票據交換機構、非拒絕往來戶、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為無退票紀錄。機關有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係拒絕往來戶或有退票紀錄者,依證據處理。)、資料查詢日期、廠商統一編號或名稱。
4、 查覆單經塗改或無查覆單位圖章、該單位有權人員及經辦員簽章者無效。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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