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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後續擴充條件及方式:本案契約執行已達預算金額,或年度契約期滿後,機關得視廠商之服務良窳及業務需要,以原契約條件及決標單價續約核算付款,並得以換文方式辦理續約1年,免召開議價會議。
(二)後續擴充期間:民國117年1月1日至117年12月31日止。
(三)後續擴充金額:每年不逾機關預算金額157萬340元整。
(四)後續擴充數量:按116年招標規範。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國家文官學院中區培訓中心弘道樓2樓會議室(540214南投縣南投市光明路1號)
投標文字
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國家文官學院中區培訓中心(540214南投縣南投市光明路1號)
履約期限
民國116年1月1日至116年12月31日止。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凡中華民國境內合法設立登記之廠商、法人、機構或團體等,其營業項目與本採購標的相關(營業項目:計程車客運服務G201011或計程車客運業G101031)。
附加說明
(一) 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二) 廠商投標後,不得以任何理由撤回投標文件。
(三) 機關未變更原招標條件之第2次(含)以後之招標:
1.原領標廠商得以原領標文件投標。
2.已投標廠商未領回投標文件者,得以該投標文件參加開標,如在第2次(含)以 後之投標截止期限前另行投標者,以後者之文件開標。
(四) 廠商於投標前請至主管機關招標資訊網查閱是否有變更或補充說明公告。
(五) 廠商應詳讀本案投標須知、契約書草案及全部附件,不得以未瞭解本案之相關規定,作為異議之理由。
(六) 若遇天然災害宣布停止上班上課時,則截止投標時間及開標日順延至上班日同一時間地點舉行。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7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南投縣調查站-(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民族路486號;南投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9-22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7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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