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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後續擴充條件及方式:機關得視廠商之服務良窳及業務需要,以原契約條件及決標單價續約核算付款,並得以換文方式辦理續約2年(1次1年),免召開議價會議。
(二)後續擴充期間:
第1年:民國112年1月1日至112年12月31日止。
第2年:民國113年1月1日至113年12月31日止。
(三)後續擴充金額:
112年度不得逾新臺幣215萬元整。
113年度不得逾新臺幣215萬元整。
(四)後續擴充數量:按111年度招標規範。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540南投縣南投市中興新村光明路1號
履約期限
111年1月1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基本資格:依法登記或設立且所營事業項目含有建築物清潔服務業(J101010)之本國廠商、法人、機構及團體等。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符合前項「投標廠商資格」規定之設立或登記證明文件。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於投標前至經濟部商業司建置之『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下載列印登記資料,納入投標文件(註: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另法人、機構、或團體、學校,得出具依法向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證明文件及章程。
※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異,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併附。
2.廠商納稅證明:(非屬公司、行號者免附)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南投縣調查站(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民族路486號;南投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9-22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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