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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後續擴充條件及方式:本案契約執行已達預算金額,或年度契約期滿後,機關得視廠商之服務良窳及業務需要,以原契約條件及決標單價續約核算付款,並得以換文方式辦理續約2年(1次1年),免召開議價會議。(二)後續擴充期間:第1年:民國111年1月1日至111年12月31日止。第2年:民國112年1月1日至112年12月31日止。(三)後續擴充金額:111年度不得逾新臺幣86萬2,640元整;112年度不得逾新臺幣86萬2,640元整。(四)後續擴充數量:參考110年度招標規範。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履約期限
110年1月1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資格:合法設立登記之廠商、機構或團體等,其營業項目與本採購標的相關(營業項目:遊覽車客運業G101051),且非屬政府採購法第103條拒絕往來廠商者。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2.廠商納稅證明(近期或前期營業稅納稅證明)。
3.交通部頒發之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
4.投標廠商聲明書:投標人需填具「投標廠商聲明書」1份,並自行負責所聲明之事項。
5.領標憑據。
(三)其他文件:
1.單價分析表。
2.總標單。
3.標單(為比、減價時使用,廠商投標以總標單為準)。
4.投標廠商投標文件形式審查表、投標廠商資格證(文)件審查表:(為機關審查用,廠商資格文件以投標須知規定為準)投標人於該表格填寫廠商名稱,合格與不合格欄由機關審查後填具,請勿填寫。
5.授權委託書:投標人如須委託其全權代理人辦理招標、議價(約)等事務,則必須填具「授權委託書」1份,得於開標現場提出。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南投縣調查站(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民族路486號;南投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9-22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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