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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機關得視廠商之服務情形及業務需要,如承包廠商表現優良者,機關得依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辦理續約2年(一年一契約),免召開議價會議。
(2)後續擴充期間:
第一年:民國108年1月1日至108年12月31日止。
第二年:民國109年1月1日至109年12月31日止。
(3)後續擴充金額:108年度不得逾新臺幣192萬2,760元整。109年度不得逾新臺幣192萬2,760元整。
(4)後續擴充數量:參考107年度需求規範。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540南投縣南投市中興新村光明路1號
廠商資格摘要
(1)投標廠商基本資格
凡依法登記或設立且所營事業項目含有建築物清潔服務業之本國廠商、法人、機構及團體等。
(2)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A.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B.廠商納稅之證明。
C.標單。
D.投標標價清單。
E.投標廠商聲明書。
F.廠商信用證明。
G.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2)無領標證明者視為不合格標,如未附於投標文件者,機關得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通知廠商限期提出說明。
(3)廠商投標後,不得以任何理由撤回投標文件。
(4)廠商應繳納之印花稅應在立約機關所在地以總繳方式繳納。
(5)廠商應詳讀本案投標須知、契約書草案及全部附件,不得以未瞭解本案之相關規定,作為異議之理由。
(6)廠商於投標前請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電子採購網查閱是否有變更或補充說明公告。
(7)本案地點位於南投縣南投市中興新村光明路1號,投標廠商在投標前,請確實瞭解本案工作範圍及內容等,若有任何疑問,請洽機關聯絡人員(049-2394951陳先生)協助勘查現場環境,若未至現場勘查草率投標,致有估算錯誤,應自行負責,不得藉詞請求補償或變更。
(8)若遇颱風來襲(或其他天然災害)並經宣布停止上班上課時,則截止投標時間及開標日順延至恢復上班日舉行。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南投縣調查站(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民族路486號;南投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9-22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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