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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pao@nacs.gov.tw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6/01/23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540南投縣南投市中興新村光明路1號
履約期限
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7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180日內竣工。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凡中華民國境內合法設立登記,且具有綜合營造業乙等以上之廠商。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當年度營造業公會之有效期限內會員證。
3.納稅證明資料(最近一期或前一期)。
4.標單。
5.綜合營造業承攬工程手冊(第1頁至第18頁)。
6.投標廠商聲明書。
7.標單總表、標單詳細表、標單單價分析表。
8.廠商信用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9.切結書1。
10.押標金。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請投標廠商於投標前,務必至南投縣南投市光明路1號,現場勘查現況。
2.本案106年度經費編列新臺幣2,570萬元,如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或經部分刪減,得依政府採購法第64條規定辦理。
3.本案得標廠商須依工程價格資料庫作業辦法之規定,於機關所定期限內,提供機關所需之決標後應上傳至經費電腦估價系統(PCCES)之所有電子檔,檢送至機關。
4.若遇颱風來襲(或其他天然災害)並經宣布停止上班上課時,則截止投標時間及開標日順延至恢復上班日同地點同時間舉行。
5.本次為第二次招標公告,投標廠商應重新領標,不得以第一次招標公告所領之招標文件投標,否則判定為不合格標。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南投縣調查站(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民族路486號;南投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9-22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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