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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後續擴充部分共新臺幣2,100萬元整:
1、106年度及107年度契約期滿,若機關招商作業未及,得洽廠商依原契約條件及價格,以換文方式辦理續約,免召開議價會議,擴充106年度至107年1月31日或107年度擴充至108年1月31日,擴充金額各為100萬元整。
2、履約期間,兩機關學員伙食滿意度平均達75%以上,及經伙食管理委員會評議同意者,得依原契約條件及價格,以換文方式辦理續約,免召開議價會議,核算付款至107年12月31日,擴充金額為1,900萬元整為限。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540南投縣南投市中興新村光明路1號
履約期限
106年1月1日起至106年12月31日或至預算金額額滿為止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營業項目有餐館業或其他餐飲業或即食餐食製造業等)。【註: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廢止使用,不可再作為廠商資格證明文件】。
(二)納稅證明資料(最近一期或前一期繳稅證明,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三)投標廠商聲明書。
(四)授權書(負責人親自到場參加免附)。
(五)切結書1、切結書2。
(六)押標金。
二、投標廠商應繳文件:
(一)資格證明文件:前項所列廠商基本資格及證明文件。
(二)營運計畫書:1式15份。
附加說明
(一)廠商投標後,不得以任何理由撤回投標文件。
(二)廠商應詳讀本案投標須知、需求規範說明書暨評選須知、契約書及其他附件。
(三)本採購採一次投標分段開標;投標廠商應就各段標之標封分別裝封並標示內含資格標(1.廠商資格文件2.納稅證明3.投標廠商聲明書4.授權書5.切結書1、切結書2 6.押標金)、規格標(營運計畫書1式15份),裝入自備信封內。公開招標,資格與規格合併一次投標、分段開標,資格審查合格之廠商,參加次一階段公開評選簡報答詢。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南投縣調查站(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民族路486號;南投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9-22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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