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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後續擴充期間:
第一年:民國107年1月1日至107年12月31日止。
第二年:民國108年1月1日至108年12月31日止。
(二)後續擴充金額:107年度不得逾新台幣117萬1,800元整。
108年度不得逾新台幣117萬1,800元整。
(三)後續擴充數量:參考106年度需求規範。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6/01/04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540南投縣南投市中興新村光明路1號
履約期限
自106年1月1日至106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凡中華民國境內合法設立登記之廠商、法人、機構及團體等,其營業項目須含有園藝服務或綠化服務等相關項目。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註: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另法人、機構或團體、學校,出具依法向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證明文件及章程。
2.納稅證明資料(最近一期或前一期)。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3.信用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4.投標廠商聲明書。
5.投標標價清單。
6.標單。
7.押標金。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本案履約地點位於南投縣南投市中興新村光明路1號,投標廠商在投標前,請洽機關聯絡人員(049-2394951陳先生)會同勘查現場環境,確實瞭解本案工作範圍及周圍環境等,以確保能否如期如質完成履約,若未至現場勘查草率投標,致有估算錯誤,應自行負責,不得藉詞請求補償或變更。
2.廠商於投標前請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電子採購網查閱是否有變更或補充說明公告。
3.若遇颱風來襲或其他天然災害並經宣布停止上班時,則截止投標時間及開標日順延至恢復上班日舉行。
4.投標廠商若於第一次公開招標時,已領標者,本次招標,「仍須重新領標」,不得以第一次領標的招標文件投標。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南投縣調查站(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民族路486號;南投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9-22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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