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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契約期滿時,保留後續擴充之權利,機關得依據廠商提供服務之情形,並依實際需要,經雙方同意後得續約1次為期1年,契約擴充上限為220萬。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16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之2號(銓敘部銓賢樓5樓第1會議室)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確保工作人員薪資得以給付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銓敘部銓賢樓1樓收發室(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之2號銓敘部銓賢樓1樓)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115年1月1日至115年12月31日之期間內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附加說明
(一) 投標廠商資格:須同時具有以下資格
1. E601010電器承裝業乙級(含以上)(請檢附電器承裝業登記執照)。
2. E602011冷凍空調工程業甲等(含以上)(請檢附冷凍空調業登記證書,臺灣區冷凍空調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會員證)。
(二) 廠商應附具之資格證明文件(影本)為廠商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代之(如僅檢具營利事業登記證,則為無效標)。
(三) 廠商應提出最近1期之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1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影本)。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1期或前1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