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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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廠商履約情形良好,本部得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辦理後續擴充,擴充期間1年,金額上限230萬元,價格另議。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確保得標廠商依契約規定履行,並做為違約相關賠償之用。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6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之2號
履約期限
自113年1月1日至113年12月31日止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為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為原住民廠商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投標廠商資格:建築物清潔服務業或其他類別廠商其營業項目列有與本採購標的項目相關者,並具備得承攬本採購之合格證件,且無採購法第103條各項情形之合法廠商。
(二)本採購標的為清潔勞務,係屬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9條規定之優先採購服務項目。投標廠商如屬:
1.身心障礙保護法所定之機構、團體、庇護工場者,請檢附主管機關立案證明文件(公設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請檢附政府機關委託契約書影本)。
2.一般廠商,應附具之資格證明文件(影本)為廠商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代之(如檢具營利事業登記證,則為無效標)。
(三)廠商應提出最近1期之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1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影本)。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1期或前1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附加說明
1.投標廠商非屬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庇護工場者,應於得標次日起10日內依「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第5條第3款規定,提出預計分包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庇護工場之項目及金額比例(不得少於本案決標金額5%),作為契約之一部分,廠商應確實履行。
2.其他相關規定,請詳閱本案需求規範、投標須知、契約等相關文件。
3.如對於需求規範內容有疑問,請逕洽本部秘書處第六科周小姐,電話(02)8236-6773。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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