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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擬增購之項目及內容:含後續擴充金額126萬8,000元,期間自108年1月1日至108年12月31日。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16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之2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免費,通信領標之廠商需附回郵新臺幣70元整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6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之2號
履約期限
自107年2月1日起至107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投標廠商資格:建築物清潔服務業或其他類別廠商其營業項目列有與本採購標的項目相關者,並具備得承攬本採購之合格證件,且無採購法第103條各項情形之合法廠商。
(二)本採購標的為清潔勞務,係屬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9條規定之優先採購服務項目。投標廠商如屬:
1.身心障礙保護法所定之機構、團體、庇護工場者,請檢附主管機關立案證明文件(公設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請檢附政府機關委託契約書影本)。
2.一般廠商,應附具之資格證明文件(影本)為廠商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代之(如檢具營利事業登記證,則為無效標)。
▓本採購允許合作社參與投標,投標廠商為合作社者,應附具合作社章程,且章程業務項目需涵蓋本採購委託工作項目。
(三)投標廠商非屬機構、團體、庇護工場者,應於得標次日起3日內依「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第5條第3款規定,提出預計分包予機構、團體、庇護工場之項目及金額比例(不得少於本案決標金額5%),作為契約之一部分,廠商應確實履行。
附加說明
(四)廠商應提出最近1期之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1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影本)。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1期或前1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五)本投標廠商聲明書中第1項至第10項答「是」或未答者或是否皆答者,均不得參加投標;其投標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聲明書內容有誤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第11項、第12項、第14項未填者,機關得洽廠商澄清。該聲明書未依規定填寫、封裝、遞送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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