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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經本部評估廠商表現績效良好,得依原契約及價金以換文方式續約,擴充期間以1年為限。如因政府政策變更致派駐人員薪資變動,則依續約時之公告最低薪資,加計原契約之管理費後重新計算營業稅,並以重新計算後之派駐人員薪資、管理費、營業稅之合計數為續約後契約總價金。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16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1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6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1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108年1月16日至109年1月15日之期間內履約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營業項目應與本招標標的物相符,如資料處理服務業(I301020)、其他工商服務業(IZ99990)、管理顧問業(I103060)等,或具營業項目代碼ZZ99999(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投標廠商應附具以下各文件,提供招標機關審查核對:
1.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其營業項目應與本招標標的物相符,如資料處理服務業(I301020)、其他工商服務業(IZ99990)、管理顧問業(I103060)等,或具營業項目代碼ZZ99999(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者;為配合營利事業登記證停止核發,廠商仍得向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並得以「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3條第2款規定,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廠商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廠商信用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查覆單應加蓋查覆單位、有權人員及經辦員圖章者,始為有效)
4.投標廠商聲明書。
5.投標標價清單。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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