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000799@mail.moex.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是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16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1號行政大樓2樓秘書處第2科
開標地點
116203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1號 考選部行政大樓7樓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6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1號考選部行政大樓2樓秘書處第2科或文山溝子口郵政第00031號信箱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廠商應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廠商營業項目應含
I301010資訊軟體服務業。
2.廠商應另檢附
(1)投標廠商聲明書。
(2)營業稅繳稅證明(最近1期或前1期)。
(3)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年半年以內)。
3.本採購屬經濟部投資審議司公告「具敏感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之資訊服務採購,廠商不得為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及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之陸資資訊服務業者。(上開業務範疇及陸資資訊服務業清單公開於經濟部投資審議司網站https://www.moea.gov.tw/Mns/dir/home/Home.aspx)。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本案屬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1所稱「因履約期間數量不確定而於招標文件規定以招標標的之單價決定最低標者,並應載明履約期間預估需求數量」之開口契約(預約式契約),履約期間預估需求數量為簡訊點數120萬點,該數量僅為預估供參,契約期間由機關依實際需要隨時通知廠商履約,並以契約中所列履約標的項目及單價,依完成履約實際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給付契約價金。即每月簡訊費用應依該月實際成功發送至手機之簡訊點數乘以每點契約單價計費,簡訊未能成功傳送至手機則不予計費。
2.本案履約期限如下: (1)廠商應於114年12月1日完成企業簡訊發送服務平台功能建置及相關設定(包括但不限於開通「機關管理員」帳號權限並撥給其120萬點點數,且「機關管理員」能新增「部門管理員」及「一般使用者」之子帳號與撥發點數,以上帳號於持有之點數額度內能成功發送簡訊),並經機關測試無誤(本案以廠商完成上述事項經機關測試無誤之日為「機關帳號開通日」)。 (2)簡訊發送平台使用期限:自114年12月1日起2年內,或契約金額用罄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 (3)廠商應於決標後30日曆天內辦理至少2梯次之教育訓練,訓練日期應於辦理日5個工作天前與機關協調確認。履約期間機關若有額外增加教育訓練梯次之需要,廠商應無償配合辦理,但每年以增加1梯次為限。教育訓練教材應提供機關自行參採運用,並應含「機關管理員」、「部門管理員」及「一般使用者」之操作說明。餘詳本案服務需求說明書。 (4)廠商應依本案投標須知及投標廠商資格/價格審查表妥為檢附資格、價格文件,並密封於投標封套後投標。封套外部須書明投標廠商名稱、地址及採購案號或招標標的。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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