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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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本案完成後所應達到之功能、效益、標準、品質或特性
本部組織調整後原有司處員額擴編或合併,其中原考選規劃司與秘書室合併為綜合規劃司;原資訊管理處更名為數位國考及資訊管理司並新增1科等,因涉及單位整併及增科,爰有辦公場所重新規劃及場地運用需求;為有效利用本部現有空間,透過導入設計思維,合理妥適運用辦公環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16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1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6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1號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
(1)投標廠商需同時符合施工廠商及設計廠商資格。
(2)允許共同投標,家數以2家為上限;如符合所有資格之廠商仍得單獨投標,或由施工廠商為投標廠商,就其他應符合資格之一部分,得以分包廠商代之。
(3)施工廠商應符合下列任一項資格:E102011土木包工業或E101011丙級(含)以上綜合營造業或E801060室內裝修業。
(4)設計廠商應符合下列任一項資格:可提供建築、土木、景觀設計之I101061工程技術顧問公司、I503010景觀、室內設計業、E801060室內裝修業或技師(建築師)事務所。
(5)共同投標廠商應約定由共同投標廠商指派成員之一為共同投標之代表廠商(以下簡稱代表廠商),並授權該代表廠商為主導契約人,負責連繫及主導契約之執行。投標文件應由各成員共同具名,或由代表廠商簽署。投標文件之補充或更正及契約文件之簽訂、補充或更正,亦同。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其他:附加說明
投標廠商除依現場會勘及需求說明所列主要工項估價外,未能於施工前發現隱蔽部分額外衍生拆除、修復、施工費用,均屬得標廠商應辦事項,廠商亦不得因辦理分區、分階段施工申請各階段停工衍生人力費用。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