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000627@mail.moex.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16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1號(考選部行政大樓2樓秘書處第二科)
開標地點
考選部行政大樓7樓開標室(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1號7樓)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6203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1號考選部秘書處第二科」或「臺北市文山區木柵路一段119號文山溝子口郵局第172-31號信箱」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詳投標須知第64點
(1)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記載有:E603020電梯安裝工程業
(2)其他證明文件:主管建築機關核發昇降設備專業廠商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補充說明:
一、契約條款:
(一)第5條第1款第7目:「由廠商向檢查機構申請電梯安全檢查,並取得相關使用證明」事項,驗收當日廠商倘尚未取得前揭證明,則保留契約總價20%當尾款,待廠商取得前揭證明後辦理書面驗收後再行給付尾款。
(二)第7條第1款: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125日曆天內將採購標的(電梯汰換及附無障礙設備設施)完成及安裝測試完畢,且測試結果符合契約約定(不含由廠商向檢查機構申請電梯安全檢查,並取得相關使用證明事項之工期)。決標次日起12日曆天內提送細部文件。
(三)第12條第2款選項:
機關得依本條第6款就本案廠商完成標的安裝與試車、試運轉或試用測試程序後辦理部分驗收。
關於「由廠商向檢查機構申請電梯安全檢查,並取得相關使用證明」事項,驗收當日廠商倘尚未取得前揭證明,當日僅就該項目以外之部分辦理驗收,並請廠商說明申請相關(電梯)使用證明之進度;俟廠商取得該證明後辦理書面驗收後再行給付剩餘尾款。
二、投標截止收件時間更為112年9月14日下午5時整。開標時間更為112年9月15日上午10時。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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