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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12臺中市大里區中興路2段380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一)、營業項目具備得承攬本採購之合格文件(影印本)。公司執照(無者免付)。(經濟部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營利事業登記證,不再作為廠商資格證明文件。請投標廠商檢附向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並將上列資格證明文件併投標文件遞繳投標)。 (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營利事業登記證之登記証明文件(請至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列印公司基本資料;非於經濟部辦理登記者。請至登記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網站(登記單位)下載列印之紙本証明文件)。(二)、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如本年度公會會員證(影印本)。(三)、檢附納稅證明文件(影印本),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2.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3.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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