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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適用條款
因招標作業時程需要,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413臺中市霧峰區中正村四德路10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每份文件7000元,以現金支付
開標地點
413臺中市霧峰區中正村四德路10號2F第二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13臺中市霧峰區中正村四德路10號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是
依總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2.5%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甲級以上綜合營造業(廠商需未受停業處分者)
(2).信用之證明文件: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影本。
(3).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文件:於截止投標日前五年內,完成與招標標的同性質或相當之工程契約,其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新台幣8千萬元,或累計金額或數量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之合約書(結算驗收證明書亦可)影本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附加說明
一、此案於補助款核准前,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俟同意補助後始決標生效。
二、補充事項(資料增補更正)。
1.增補更正文件:工程圖說共4份及投標清單共1份。
2.已領標者,得免費更換之(須帶相關原圖及清單)。
三、有需工程圖說(PDF檔)及標價清單(EXCEL檔)電子檔的廠商,可另提出(工本費100元)。
四、招標文件未有重大變動(截標日及開標日以本次公告為主),已領標者之招標文件,仍屬有效。
五、已投過標廠商,如需新招標文件,可帶收據免費領取所需文件。
六、其他需投標文件廠商,可帶收據以300元重新購置一份(不含工程圖說)。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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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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