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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依據每月實際載運數量計價。
2.若機關未能於年度結束前完成次年度招標作業,必要時
得通知乙方以原標價延長作業時間至多2個月。
3.為配合本公司作業,機關得於「110年度廢棄物委外清運案」完成招標後,於15日前通知乙方終止本契約。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420臺中市豐原區豐原大道8段369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20臺中市豐原區豐原大道8段369號
履約期限
109年01月01日至109年12月31日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之基本資格:
1、廠商設立及營業登記證明文件(需與標案有關營業項目之廠商)。
2、最近一期有效納稅證明(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
3、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 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4、政府核發之乙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證。
5、擁有十公噸(含)以上之垃圾清運車1輛以上,垃圾清運車應付相關證明文件(行照、進入焚化場或掩埋場之許可及照片)。
6、廠商須提出108年10月份繳納焚化場或掩埋場之規費繳費單影本以證明若承包本案後其業務量未超過核准量。
7、處理有機廢棄物配合廠商之證件(影本):同意處理有機廢棄物聲明書或相關證明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3.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豐原農產品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地方政府-臺中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407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三段99號(文心樓9樓)、電話:04-22177360、傳真:04-22202876、臺中市政府政風處檢舉信箱:臺中向上郵局第120號信箱)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