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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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420臺中市豐原區豐原大道8段369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20臺中市豐原區豐原大道8段369號
廠商資格摘要
(1) 營業稅繳稅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1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2) 綜合所得稅證明:最近1年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或綜合所得稅結算申 報繳費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年證明文件者,得以前1年之納稅證明文件代之。
(3) 依法免繳納營業稅或綜合所得稅者,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4) 廠商設立及營業登記證明文件(需與標案有關營業項目之廠商)。
(5) 非列入政府機關拒絕往來之廠商,凡在政府機關登記合格,無不良紀錄之廠商(設立或登記證明、納稅證明、信用證明)。
(6) 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例如:CB01010機械設備製造業或CB01990其他機械製造業或CC01010發電、輸電、配電機械製造業或E604010機械安裝業或其他得以承攬本採購之相關行業。
(7) 曾完成與招標標的相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如附「曾完成」文件,應附如驗收紀錄、付款發票或結案證明文件等佐證)。
(8)基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3.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4.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5.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本案因廠房尚未完工,待完工後由機關另行通知施作,施作日期為十日。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中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407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三段99號(文心樓9樓)、電話:04-22177360、傳真:04-22202876、臺中市政府政風處檢舉信箱:臺中向上郵局第120號信箱)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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