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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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每月按實際載運廢棄物數量計價。
二、若機關未能於年度結束前完成次年度招標作業,必要時得通知乙方以原標價延長作業時間至多2個月。
三、(二) 為配合本公司作業,機關得於「108年度廢棄物委外清運案」完成招標後,於15日前通知乙方終止本契約。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420臺中市豐原區豐原大道8段369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20臺中市豐原區豐原大道8段369號
履約期限
107年01月01日~107年12月31日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之基本資格:
1、廠商設立及營業登記證明文件(需與標案有關營業項目之廠商)。
2、最近一期有效納稅證明(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
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
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
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
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
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3、政府核發之乙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證。
4、擁有十公噸(含)以上之垃圾清運車1輛以上,垃圾
清運車應付相關證明文件(行照、進入焚化場或掩埋
場之許可及照片)。
5、廠商須提出106年09月份繳納焚化場或掩埋場之規
費繳費單影本以證明若承包本案後其業務量未超過核
准量。
6、處理有機廢棄物配合廠商之證件(影本):同意處理有
機廢棄物聲明書或相關證明文件。
7、其餘未載明詳如招標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中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407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三段99號(文心樓9樓)、電話:04-22177360、傳真:04-22202876、臺中市政府政風處檢舉信箱:臺中向上郵局第120號信箱)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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