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andylin@hust.edu.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修平學校財團法人修平科技大學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招標文件現場領取方式及地點
:至本校總務處事務組領取。
其他
:1.請廠商於開標日出席本校開標作業。2.無廠商出席時,由本校相關人員以公開作業方式開標。
3.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4.廠商投標時,必須於標封內檢附每一採購品項主要部份物品(或設備)交貨之型錄或證明文件等相關佐證資料(訂製品請務必另外提供設計圖,並於設計圖上標示材質、尺寸等規格說明,可參考本校規格表中示意圖重新畫製),只提供本校規格表,未檢附型錄或證明文件等相關佐證資料者,規格標不予接受。
5.檢附之佐證資料須為符合本校規格表中功能規格之型錄或證明文件(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並須於型錄或證明文件上標註與本校規格表相對應之「規格、項目名稱、序號」及以「紅筆或螢光筆標註劃線」,若型錄或證明文件等相關佐證資料上之規格無法完全敘明,投標廠商得於型錄或證明文件等相關佐證資料上加以書寫補充並標註及蓋章,以利本採購案之規格審查。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修平學校財團法人修平科技大學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3樓、電話:02-23565316、傳真:02-23976874)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