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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ngapo@judicial.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本院1樓開標室 (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4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台北市博愛路127號「司法院收發室」
履約期限
機關通知⽇開⼯,並於開⼯之⽇起60⽇曆天竣⼯。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包⼯業 、室內裝修業、綜合營造業等,需檢具下列文件:
(⼀)⼟⽊包⼯業、室內裝修業、綜合營造業登記證。
(⼆)當年度同業公會會員證。
(三)承攬⼯程⼿冊影本(1⾄12⾴),⼟⽊包⼯業及營造業需檢附。
(四)最近⼀期營業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期證明者,得以前⼀期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發票購買相關證明代之。
(五)票據交換所於截⽌投票⽇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證明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記錄證明或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廠商提出前⼀期納稅證明者,應⾃⾏補充說明無法提出最近⼀期納稅證明原
因。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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