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220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3.4.5.23樓
電子郵件信箱
hsu0315@judicial.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設有後續擴充條款,機關得於評估後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與原得標廠商辦理續約,期間自114年1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後續擴充總金額不超過原契約總價,以原契約之價金及條件核算付款,並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惟契約總價及續約期間應依該年度立法院審議通過及該年度契約實際執行情形為準,不以原契約期限為限,並得由機關視實際需要通知廠商到院議價辦理)。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4樓(北2A本院簡報室)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防範圍標並確保廠商依招標文件規定投標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確保廠商履行勞務採購標的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3樓(聯合服務中心)
履約期限
113年1月1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需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1、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
2、最近一期納稅證明影本(投標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3、詳參投標須知,以投標須知為準。
其他:附加說明
113年2月8日至2月14日春節7天連假期間,廠商應至少每2天派人清潔全院垃圾1次,此部分成本計入標單明細表中「廠商利潤」項,不另報價;後續擴充期間(114年)春節期間亦同。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