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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109年6月前增購新臺幣907,794元,增加麥克風、變音器及備用設備等。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24號司法院南棟7樓總務科辦公室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27號刑事庭4樓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27號本院收發室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E601010電器承裝業或E601020電器安裝業。
(二)投標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電器承裝業或電器安裝業應提出下證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
(2)廠商納稅證明影本: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1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或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1期或前1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廠商信用證明影本: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物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六個月以內,並加蓋查覆單位圖章)。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3.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4.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5.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投標文件須於108年7月9日17時30分前,以郵遞、專人送達: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27號1樓收發室。標單以親自送達或委託他人(含快遞業者)送達本院者,應於本院辦公時間(上午9至下午17時30分)內為之,標單有效送達之時間,應依招標文件指定送達處所之本院執勤人員於標單封上簽收送達時間為準;標單以郵遞方式寄達者,請自行考量郵遞送達招標文件指定處所應需之時間。逾時概不受理。
2.現場勘查:本院訂於108年7月5日(星期五)上午10時,在本院民事庭大廈門口(臺北市中正區貴陽街1段233號)前集合,辦理施工地點現場勘查及說明,請投標廠商準時參加,逾時不候。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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