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fu551031@judicial.gov.tw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如履約情形良好得依原契約內容及金額辦理續約2次,每次期間為1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24號司法大廈南棟辦公室7樓總務科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27號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庭大廈4樓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27號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庭大廈收發室
履約期限
107年12月1日至108年11月30日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證明文件。
﹙2﹚廠商納稅證明:
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
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得
以列印營業稅網路申報書代之)。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
,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
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証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廠商信用之證明: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
﹙4﹚建築物機械停車設備專業廠商登記證影本。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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