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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24號司法院南棟7樓總務科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27號四樓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27號刑事庭大廈收發室
履約期限
機關通知之日起開工,並應於75日曆天完成全部工程
廠商資格摘要
為本法第八條所稱之廠商,經政府機關登記合格無不良紀錄,依法令得提供本工程服務之相關廠商,並提出下列文件:(1)廠商乙級電信工程業合法設立登記證明文件。(2)當年度公會會員證明文件。(3)廠商信用證明文件(如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4)廠商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影本)。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壹)現場勘查:本院訂於106年8月3日(星期四)上午10時,在本院刑事庭大廈門口(台北市博愛路127號1樓)前集合,辦理施工地點現勘作業及說明,請投標廠商準時參加,逾時不候。
(貳)(一)履約期間:廠商應於機關通知之日起開工,並應於75日曆天完成全部工程(含新舊系統切換)。
(二)所有工程施作時,不得影響公務運作(不得任意斷話)。總機切換應於非上班時間進行,並於上班日前完成測試,不得影響機關公務運作。
(三)因上列需求所生之成本、費用、加班費已含計標價內,廠商不得以任何理由再行請求。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