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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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廠商於契約期間如均能提供應有之服務內容,得依原契約內容、金額續約2次第1次期間4個月(依內容契約金額12分之4比例計算)第2次1年。本案契約價金所需經費,如因立法院未順利審議通過,或經部分刪減者,依政府採購法第64條規定辦理,廠商應配合機關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24號南棟7樓總務科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27號四樓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27號本院收發室
廠商資格摘要
1.符合「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供應商品需與「環境清潔服務」或與本案標的相關之項目,並應檢具合法設立之證明文件(或得以列印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暑優先採購網路資訊平台網站之證明資料代之)
2.最近一期結算申報書或完稅證明或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影本)
3.廠商信用證明
4.投標廠商聲明書、委託代理授權書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廠商投標之基本資格內容應附具之各項證明文件請詳閱投標須知。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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