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2ctd0424-1 已決標公告

112年度汰換核心網路交換器等財物採購案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決標日:112/06/01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凌群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5,529,300
原始預算
$ 6,910,000
底價金額
$ 6,400,000
決標折數
86.4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機關代碼 5.4.40
標的分類 財物類 452 - 計算機及其零件與配件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陳國華
聯絡電話 (07)6110030#6407
機關代碼 5.4.40
單位名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機關地址 825高雄市橋頭區經武路911號
聯絡人 陳國華
聯絡電話 (07)6110030#6407
傳真號碼 (07)6116335
電子郵件信箱 a00341@judicial.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買受,定製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2/06/01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2/06/05 17:30
開標時間 112/06/06 10:30
開標地點 本院四樓(410)開標室(高雄市橋頭區經武路911號)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一定金額:新臺幣150,000元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或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25高雄市橋頭區經武路911號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高雄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自決標後至民國112年12月15日前交貨安裝測試完成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通過資訊安全管理的國際標準證照ISO/IEC 27001:2013        具備有Cisco CCIE Enterprise及CCIE security證照(或同等級證照)
附加說明 第一次更正公告更正內容如下: (一)、更正原招標文件「01投標須知」中第1頁第六條「六、本採購預算金額:新臺幣6,910,0000元。」部分,因預算金額阿拉伯數字部分誤繕,應更正為:「六、本採購預算金額:新臺幣6,910,000元。」;並更正第十六條原產地之規定,更正後檔案名稱為「01投標須知(1120524更正).doc」 (二)、更正原招標文件「03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中(附件1)表格部分,因原表格有部分格線未完整繪製連接完整,予以連線繪製完成後更正,更正後檔案名稱為「03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1120524更正).doc」 (三)、更正原招標文件「10各信封封面」中截止收件時間、公開開標時間,因更正公告延長等標期一日,併予更正,開標時間為:112.05.31上午10時00分(因第二次公開招標,最新開標時間為:112.06.06上午10時30分),更正後檔案名稱為「10各信封封面(1120524更正).doc」 (四)、更正原招標文件「11需求規格說明書」中,「交付設備不得使用中國製造產品」之規定,修正為「交付設備不得使用中資及中國大陸廠牌產品,如廠商交付設備為中國製造之設備,須提出證明說明該設備無影響資安疑慮之虞。」,機器製造年份修正為「112年1月1日(含)以後製造之新品」,更正後檔案名稱為「11需求規格說明書(1120524更正).doc」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12/06/05 17:30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5.4.40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陳國華
聯絡電話
(07)6110030#6407
機關代碼
5.4.40
單位名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機關地址
825高雄市橋頭區經武路911號
聯絡人
陳國華
聯絡電話
(07)6110030#6407
傳真號碼
(07)6116335
電子郵件信箱
a00341@judicial.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2/06/01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2/06/05 17:30
開標時間
112/06/06 10:30
開標地點
本院四樓(410)開標室(高雄市橋頭區經武路911號)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一定金額:新臺幣150,000元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或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25高雄市橋頭區經武路911號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高雄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自決標後至民國112年12月15日前交貨安裝測試完成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通過資訊安全管理的國際標準證照ISO/IEC 27001:2013        具備有Cisco CCIE Enterprise及CCIE security證照(或同等級證照)
附加說明
第一次更正公告更正內容如下: (一)、更正原招標文件「01投標須知」中第1頁第六條「六、本採購預算金額:新臺幣6,910,0000元。」部分,因預算金額阿拉伯數字部分誤繕,應更正為:「六、本採購預算金額:新臺幣6,910,000元。」;並更正第十六條原產地之規定,更正後檔案名稱為「01投標須知(1120524更正).doc」 (二)、更正原招標文件「03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中(附件1)表格部分,因原表格有部分格線未完整繪製連接完整,予以連線繪製完成後更正,更正後檔案名稱為「03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1120524更正).doc」 (三)、更正原招標文件「10各信封封面」中截止收件時間、公開開標時間,因更正公告延長等標期一日,併予更正,開標時間為:112.05.31上午10時00分(因第二次公開招標,最新開標時間為:112.06.06上午10時30分),更正後檔案名稱為「10各信封封面(1120524更正).doc」 (四)、更正原招標文件「11需求規格說明書」中,「交付設備不得使用中國製造產品」之規定,修正為「交付設備不得使用中資及中國大陸廠牌產品,如廠商交付設備為中國製造之設備,須提出證明說明該設備無影響資安疑慮之虞。」,機器製造年份修正為「112年1月1日(含)以後製造之新品」,更正後檔案名稱為「11需求規格說明書(1120524更正).doc」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12/06/05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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