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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若廠商履約品質良好,得依本案決標單價於111年度契約期滿前,依原契約單價、條件向得標廠商辦理後續擴充之增購,增購金額與原契約合計總額不得逾本採購案之採購預算金額,次年度並得依原契約單價、條件向得標廠商辦理後續擴充增購1年(擴充採購金額上限同本案預算金額,並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實際契約上限金額均以當年度立法院通過之預算金額為準)。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本院四樓(410)開標室(高雄市橋頭區經武路911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25高雄市橋頭區經武路911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自民國111年1月1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政府登記合格之計程車客運業。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登記成立或設立證明文件:如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檢附列印經濟部網站(商工登記資料)代之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該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並應載有本採購標的之承作。
(2)廠商繳稅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刊登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如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廠關文件代之。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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