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a00341@judicial.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若廠商履約品質良好,得依本案決標單價於111年度契約期滿前,依原契約單價、條件向得標廠商辦理後續擴充之增購,增購金額與原契約合計總額不得逾本採購案之採購預算金額,次年度並得依原契約單價、條件向得標廠商辦理後續擴充增購1年(免召開議價會議,實際契約上限金額均以當年度立法院通過之預算金額為準)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本院四樓(410)開標室(高雄市橋頭區經武路911號)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制約廠商確實履行契約責任,並於滋生損害情事時得即時取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25高雄市橋頭區經武路911號
履約期限
自民國111年1月1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合法登記廠商,應檢附:
(一)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廠商須提出合法登記設立之證明文件或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營業項目載有打字業、資料處理服務業等或其他足供辦理本案之相關行業。「以上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加蓋公司章)代之」。
(二)廠商納稅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刊登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如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廠關文件代之。
(三)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票據金融機關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半年內所出具無退票紀錄及金融機關證明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