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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擬增購之項目及內容: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向得標廠商於契約期滿前2個月內辦理後續擴充續約之權利。擴充之數量、金額不得逾本案總量之1倍,期間最長為本契約期滿後1年,惟金額不得逾本採購案實際核准通過編列之預算,如預算金額不足或未奉立法院核准通過編列,本院得隨即變更本件契約內容或終止契約,承商不得援引政府採購法第64條之損失賠償及相關法律規定主張賠償。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25高雄市橋頭區經武路911號(總務科)
開標地點
825高雄市橋頭區經武路911號(四樓410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25高雄市橋頭區經武路911號
履約期限
自決標次日起至106年12月31日止之期間內分批次交貨
廠商資格摘要
依法設立登記,且非經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不良廠商。
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設立證明。例如: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等。投標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廠商營業項目或設立宗旨應與本採購標的之供應相關)。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信用證明(例如: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2. 納稅證明(例如:最近一期營業稅繳稅證明,若不及提出,得以前一期營業稅繳稅證明代之;如為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函及申報統一發票購票證明等相關文件代之。)
3.依公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當年度相關印刷公會證明文件。(影印為A4尺寸)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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