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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25高雄市橋頭區經武路911號(4樓總務科)
開標地點
本院四樓(410)開標室(地址:高雄市橋頭區經武路911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25高雄市橋頭區經武路911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民國106年01月23日下午17時30分
廠商資格摘要
餐飲相關業者,檢附登記成立或設立證明文件(如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營業項目應載有本採購標的之承作項目。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須符合採購標的內容之餐飲相關業者。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登記成立或設立證明文件:如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檢附列印經濟部網站(商工登記資料)代之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該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並應載有本採購標的之承作。(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2)廠商繳稅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刊登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如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廠關文件代之。
(3)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金融機構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無使用支票者需註明,有退票紀錄者,需附退票時間明細之查詢單。
(4)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105年度(或106年度)餐飲等相關公會證明文件。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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