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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擬增購之項目及內容: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向得標廠商於契約期滿前2個月內辦理後續擴充續約之權利。擴充之數量、金額不得逾本案總量之1倍,即期間最長為本契約期滿後1年,惟金額不得逾本採購案實際核准通過編列之預算,如預算金額不足或未奉立法院核准通過編列,本院得隨即變更本件契約內容或終止契約,承商不得援引政府採購法第64條之損失賠償及相關法律規定主張賠償。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25高雄市橋頭區經武路911號(4樓總務科)
開標地點
825高雄市橋頭區經武路911號(四樓410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25高雄市橋頭區經武路911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合法設立之廠商或自然人,廠商應檢附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如公司或商業登記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該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並應載有本採購標的之承作。自然人免具,但須檢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如公司或商業登記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該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並應載有本採購標的之承作。自然人免具,但須檢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影印為A4尺寸)(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二)廠商納稅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刊登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如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廠關文件代之。自然人免具。(影印為A4尺寸)。
(三)票據交換機構或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公司或自然人無使用支票者需註明,有退票紀錄者,需附退票時間明細之查詢單。(影印為A4尺寸)。
(四)具有派報業職業工會會員資格,如為公司組織,其會員應為公司負責人。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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