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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04高雄市鼓山區明誠三路586號5樓總務科
開標地點
804高雄市鼓山區明誠三路586號5樓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04高雄市鼓山區明誠三路586號5樓政風室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決標翌⽇起28天完成規劃設計,詳細內容參照契約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基本資格:政府合格登記立案,經核准登記合格之建築師事務所或技師事務所或⼯程技術顧問公司。
(⼆)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廠商納稅之證明。
3.廠商信⽤之證明。
4.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5.切結書(正本)。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基本資格:政府合格登記立案,經核准登記合格之建築師事務所或技師事務所或⼯程技術顧問公司。
1.建築師事務所:有效期開業證書、建築師證書、有效期公會會員證。
2.技師事務所:有效期技師執業執照、有效期公會會員證。
3.⼯程技術顧問公司:公司設立之相關證明、所聘技師之有效期執業執照、有效期公會會員證。
(⼆)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異,但截⽌投標前公開於⽬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機關得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
按經濟部98年4⽉2⽇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發 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98年4⽉13⽇起停⽌使⽤,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2.廠商納稅之證明:
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等。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期營業⼈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期證明者,得以前⼀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統⼀發票者,應⼀併檢附申領統⼀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期或前⼀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稅之查復表代之。
3.廠商信⽤之證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融機構於截⽌投標⽇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絶往來⼾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證明等。
4.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5.切結書(正本)。
(三)備註:
1.依招標期限標準第11條第4項規定,截⽌投標⽇或截⽌收件⽇為辦公⽇,⽽該⽇因故停⽌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投標或收件時間者,以其次⼀辦公⽇之同⼀截⽌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
2.開標當天如因颱風或其他突發事故停⽌上班,則順延⾄恢復上班之第⼀個⼯作天同⼀時間於本院五樓會議室開標。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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