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51201 已決標公告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度刑事審判期日交互詰問法庭錄音委外轉譯勞務採購案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決標日:105/12/06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恆誠資訊有限公司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232,500
原始預算
$ 300,000
底價金額
$ 270,000
決標折數
86.11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機關代碼 5.4.4
標的分類 勞務類 843 - 資料處理服務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施宜欣
聯絡電話 (07)5523621#564
機關代碼 5.4.4
單位名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機關地址 804高雄市鼓山區明誠三路586號
聯絡人 施宜欣
聯絡電話 (07)5523621#564
傳真號碼 (07)5522975
電子郵件信箱 yihsin83@judicial.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未達公告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49條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院保留未來增購之權利,如廠商之履約成效良好,且無違約情事,經招標機關評估後,比照原合約內容條件及價格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後續擴充採購,採購金額為新臺幣150,000元整,並得以換文方式辦理。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是否電子報價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取得
機關自定公告日 105/12/06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04高雄市鼓山區明誠三路586號5樓總務科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0元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05/12/12 17:30
開標時間 105/12/13 09:30
開標地點 804高雄市鼓山區明誠三路586號5樓會議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15,000元整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04高雄市鼓山區明誠三路586號5樓政風室或高雄郵政第32之78號信箱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履約地點 高雄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自民國106年1月1日至106年12月31日止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營業項目與本案採購標的相符之相關行業並具備得承攬本採購之合格證件。 二、投標廠商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一)廠商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二)廠商納稅證明文件。(三)廠商信用證明文件。(四)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五)切結書(正本)。(上開文件明細內容詳如附加說明所載)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投標廠商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一)廠商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關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機關得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前項之證照,依法令係按一定條件發給不同等級之證照或並定承包限額者,依其規定。(依行政院98年3月12日院臺經字第0980006249D號令,核定營業事業統一發證制度之施行期限至98年4月12日止,即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檢附者為不合格標,請投標廠商注意之。) (二)廠商納稅證明文件: 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等。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三)廠商信用證明文件: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絶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四)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五)切結書(正本)。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3239、傳真:07-331531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05/12/12 17:30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5.4.4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施宜欣
聯絡電話
(07)5523621#564
機關代碼
5.4.4
單位名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機關地址
804高雄市鼓山區明誠三路586號
聯絡人
施宜欣
聯絡電話
(07)5523621#564
傳真號碼
(07)5522975
電子郵件信箱
yihsin83@judicial.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採購金額級距
辦理方式
依據法條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院保留未來增購之權利,如廠商之履約成效良好,且無違約情事,經招標機關評估後,比照原合約內容條件及價格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後續擴充採購,採購金額為新臺幣150,000元整,並得以換文方式辦理。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是否電子報價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取得
機關自定公告日
105/12/06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04高雄市鼓山區明誠三路586號5樓總務科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0元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05/12/12 17:30
開標時間
105/12/13 09:30
開標地點
804高雄市鼓山區明誠三路586號5樓會議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15,000元整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04高雄市鼓山區明誠三路586號5樓政風室或高雄郵政第32之78號信箱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履約地點
高雄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自民國106年1月1日至106年12月31日止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營業項目與本案採購標的相符之相關行業並具備得承攬本採購之合格證件。 二、投標廠商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一)廠商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二)廠商納稅證明文件。(三)廠商信用證明文件。(四)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五)切結書(正本)。(上開文件明細內容詳如附加說明所載)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投標廠商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一)廠商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關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機關得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前項之證照,依法令係按一定條件發給不同等級之證照或並定承包限額者,依其規定。(依行政院98年3月12日院臺經字第0980006249D號令,核定營業事業統一發證制度之施行期限至98年4月12日止,即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檢附者為不合格標,請投標廠商注意之。) (二)廠商納稅證明文件: 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等。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三)廠商信用證明文件: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絶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四)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五)切結書(正本)。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3239、傳真:07-331531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05/12/12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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