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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於116年12月31日前由本院視預算及實際需要並經評估履約情形良好後,經雙方同意,於新臺幣3,263,816元內以原契約條件及決標單價(費用以每人每月計算)辦理後續擴充,並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4年3月29日工日程企字第09400096190號函釋,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36252新北市土城區金城路二段249號(總務科)
開標地點
236252新北市土城區金城路二段249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大樓三樓簡報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36252新北市土城區金城路二段249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大樓一樓收發室轉政風室)
履約期限
114年1月1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本採購預算尚未完成立法程序,於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俟預算通過後始決標生效。契約有效期間內,如因預算有刪或減金額時,機關得以書面通知廠商終止、解除或變更部分或全部契約,廠商應予配合或依政府採購法第64條規定辦理其中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並不包含所失利益在內。又本件採購實際履行之金額,以當年度立法院實際通過預算金額總額為準。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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