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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件採購於決標後,於在基本工資未調漲情形下且履約情況良好,本院得以原決標之履約條件、金額,向廠商另行擴充採購,於總價金額在新臺幣4401458元之範圍內以議價方式辦理後續擴充一次。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36新北市土城區金城路二段249號
履約期限
108年1月1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資格:
屬合法登記設立、依法納稅之廠商或公司、行號,其項目列有
「建築物清潔服務業」、「住宅及建築清潔服務業」、或得以
承攬清潔服務相關行業、或營業項目載有與標的項目相關行業
之廠商。廠商應附具之資格證明文件(影本)為廠商公司登記證
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代之。
(二)基本資格:
經政府登記核可之公司行號或法人均可,其營業項目或設立宗旨應與採購標的之供應相關。
(三)應附具之資格證明文件:
1. 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影本。(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 廠商信用證明文件影本。(如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3. 廠商納稅證明文件影本。(以下擇一即可)
(1) 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
(2) 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3) 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本件採購請有意願投標廠商需至勘查現場,統一於107年11月30日上午九點三十分至本院大門口服務處(新北市土城區金城路2段249號)
,由本院派員帶領至各院區現場勘查,因清潔施作範圍,本院本得於權責為適當之調整,故廠商不得於得標後,以未至各院區現場勘查實際施作範圍,而提出規範書文字記載清潔範圍與實際範圍不符而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履約及追加契約金額,違反者,依採購法相關規定沒入相關保證金。
二、本件清潔需求規範書之清潔範圍增加本院民庭大樓,投標廠商請詳閱規範書。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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