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11臺北市士林區士東路190號4樓總務科
電子郵件信箱
henry0919@judicial.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11臺北市士林區士東路190號4樓總務科
開標地點
本院4樓會議室(臺北市士林區士東路190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1臺北市士林區士東路190號4樓總務科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1.設立證明(例如: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2.信用證明(例如:金融或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 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無退票紀錄證明。)
3.納稅證明(例如:最近一期營業稅繳稅證明,若不及提出,得以前一期營業稅繳稅證明代之。)
4.臺北市都發局認可,得受託辦理建築物外牆安全診斷檢查及申報 業務之專業診斷檢查機構、專業診斷人員、專業檢查人員,經臺北市檢附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建築管理工程處網站公布之「臺北市建築物外牆安全診斷檢查及申報之機構」或「建築物外牆安全專業診斷人員名冊」之證明文件(認可證)。
5.以吊籠方式進行檢查,其人員應具「吊籠操作人員」訓練合格證書或證照;吊車及操作人員應具「移動式起重機檢查合格證、操作人員合格證、吊掛人員合格證」;如以攀爬或垂掛方式,其人員應具備相關「繩索」訓練合格證照或證書。
6.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之合格證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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