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henry0919@judicial.gov.tw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若本院實際報份數量需求增加,就原契約內所提供之服務,保留依原契約之條件及單價後續擴充之權利,期限至106年12月31日止,上限金額新台幣990,000元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14臺北市內湖區民權東路6段91號
開標地點
本院會議室(台北市士林區士東路190號4樓)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台北市士林區士東路190號4樓總務科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1.設立證明(例如: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等。)
2.信用證明(例如:金融或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無退票紀錄證明。)
3.納稅證明(例如:最近一期營業稅繳稅證明,若不及提出,得以前一期營業稅繳稅證明代之。)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