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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本案完成後所應達到之功能、效益、標準、品質或特性
配合民國112年度國民法官制度之推行,預期將國民法官法庭及國民法官評議室、國民法官休息室及其他相關空間建置完成,同時整合司法院規劃的各項法庭科技系統設備(如語音辨識系統);因不同經驗及技術之廠商,對法庭活動、法庭設備及國民法官制度熟悉度不同,反映在工程施作上均有差異性;期能利用統包方式,以最有利標之決標原則尋求有能力將裝修與設備運作整合之廠商,以支援國民法官制度運行。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540南投縣南投市中興路759號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廠商應同時符合下列3項基本資格:
A、依法設立登記之丙級以上營造業或室內裝修業。
B、營業項目同時有室內裝修業及室內設計業。
C、負責人或員工具有建築師資格或建築物室內裝修專業人員登記證者(除負責人外應檢附勞保證明)。
2、前揭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政府資訊網站之資料代之。
3、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如會員證。
4、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5、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據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6、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明相關文件。
7、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附表代之。
8、廠商信用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申請日應於開標日前6個月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物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本件採購案已有初步設計,廠商應整合初步設計圖說、初步設計採購項目及施工規範提供細部設計,並整合本案採購項目與司法院所提供國民法官法庭使用之各項系統設備。
2、本案開標後,另行通知符合資格廠商評選及簡報時間。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南投縣調查站(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民族路486號;南投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9-22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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