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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採購履約期滿,經本院認定得標廠商履約情形良好,經雙方同意後得辦理後續擴充採購1年,預算金額以新台幣850,000上限,後續擴充履約期滿不得再續約。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540南投縣南投市中興路759號
履約期限
至107年1月1日起至107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得以列印公開於政府資訊網站之資料代之)。
2、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3、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據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4、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明相關文件。
5、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附表代之。
6、廠商信用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金融機構(申請日應於開標日前6個月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等。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南投縣調查站(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民族路486號;南投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9-22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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