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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本採購案保留111年8月1日至及112年12月31日止計1年5個月之後續擴充權利。
(二)每年預計擴充所需金額為新臺幣50萬1,069元及5個月金額為新臺幣20萬8,779元整,共計1年5個月為新臺幣121萬0,917元整,其後續擴充之工作項目,數量、履約條款及金額與投標標價清單等相同條件,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4年1月15日工程企字第09400096190號函『以換文方式』辦理續約事宜。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80澎湖縣馬公市西文里西文澳310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80澎湖縣馬公市西文里西文澳310號
履約期限
自110年8月1日至111年7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基本資格:
1.提出營業項目包括資訊服務業或資訊處理服務業之證明。
2.提出過去與政府機關合作之大型不斷電系統維護合約或實務處理報告(含照片)證明。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廠商依法設立或登記營業,領有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2.廠商繳納營業稅或所得稅之證明。開標當日為準之最近一期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3.廠商信用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廠商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或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澎湖縣調查站(地址:880澎湖縣馬公市新明路77號;馬公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927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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