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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80澎湖縣馬公市西文里西文澳310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80澎湖縣馬公市西文里西文澳310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自105年1月1日起至105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
廠商所營事業項目,需含有「IZ12010人力派遣業」(廠商所營事業登記,如載明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者,視為包括該特定營業項目)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廠商依法設立或登記營業,領有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2.廠商繳納營業稅或所得稅之證明。開標當日為準之最近一期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3.廠商信用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廠商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或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本採購案屬於105年度預算,惟尚未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屆時如預算不予核定或預算不足支應時,雙方得無條件終止合約契約,機關應按廠商實際工作天數計算支付金額。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澎湖縣調查站(地址:880澎湖縣馬公市新明路77號;馬公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927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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