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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01基隆市信義區東信路176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自決標日起至全部工程驗收合格結算付清且無待解決事項止
廠商資格摘要
基本資格:依法設立之建築師事務所、土木工程技師、結構工程技師、工程技術顧問機構,或其他依法令得提供技術服務之自然人或法人,具備承辦本委託案所需專業工程及技術經驗,且未受主管機關停業處分仍登記在案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基本資格及應附相關文件:
1.廠商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開業證書或技師執業執照或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土木、結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之規
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機關得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所有文件請影印為A4尺寸)(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做為證明文件)。
2.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等,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間內
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廠商之信用證明文件影本:如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而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影印為A4尺寸)。
4.公會會員證(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如會員證)(影印為A4尺寸)。
5.企劃書(即服務建議書)1式9份(需派員簡報及詢答),企劃書內容及格式請參閱所附投標廠商評審須知。
檢舉受理單位
基隆市調查站(地址:201基隆市信義區崇法街220號;基隆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466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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