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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不含水管、電氣工程,或係已與水管、電氣工程分開招標之建築工程(建築標)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01基隆市信義區東信路176號
廠商資格摘要
為本法第8條所稱之廠商,經政府機關登記合格無不良紀錄,依法令得提供本工程服務之「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或土木包工業等有履約能力之相關廠商」,應檢附下列各項資格證明文件:
1.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應提出下證件:
(1)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書。
(2)當年度公會會員證明文件。
(3)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廠商應檢附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投標,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做為證明文件,請勿檢附。
(4)廠商納稅證明影本(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1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 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或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1 期或前1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5)廠商信用證明影本(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履約期限:
1.工程之施工:
應於決標日起7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90日曆天竣工。
2.本契約所稱日(天)數,除已明定為日曆天或工作天者外,以日曆天計算。以日曆天計算者,所有日數,均應計入。但投標文件截止收件日前未可得知之放假日,不予計入。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基隆市調查站(地址:201基隆市信義區崇法街220號;基隆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466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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